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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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首長對於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之認定,應本嚴寬適中之原則,隨時注意察舉,以貫徹獎掖人才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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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7條提到各機關首長對於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之認定應本嚴寬適中之原則,隨時注意察舉,以貫徹獎掖人才之宗旨。這表示各機關的首長在認定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時應該確保處理得當,不可過於嚴苛或過於寬鬆,需符合公正原則和對人才的激勵。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確保他們的努力和貢獻得到公正的肯定和獎勵。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參照司法院相關法令和規定,例如《公務人員獎懲條例》和各機關的獎懲制度。法規中應該有關於獎勵人才和獎懲標準的規定,以及首長對於獎懲事項的審查和認定程序。具體的範例可以是根據該條規定進行的一次獎勵或獎懲案件的處理過程,包括首長的認定程序、證據的收集和審查,以及最終的獎懲結果。需注意選擇最新的相關資料來進行釋義和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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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