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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款所定「其他優良事蹟」之情事,包含下列各款在內: (一)拒絕賄賂或請託關說,衡情足使懦立頑廉,堪為司法人員之表率者。 (二)連續三年辦案成績優異,且屬實心任事,清廉素著,均有具體事蹟者。 (三)終年勤謹奉公,恪盡職守,且能任勞任怨,不求聞達,其服務精神足為一般楷模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難能可貴,終能圓滿完成任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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