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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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款所定「其他優良事蹟」之情事,包含下列各款在內: (一)拒絕賄賂或請託關說,衡情足使懦立頑廉,堪為司法人員之表率者。 (二)連續三年辦案成績優異,且屬實心任事,清廉素著,均有具體事蹟者。 (三)終年勤謹奉公,恪盡職守,且能任勞任怨,不求聞達,其服務精神足為一般楷模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難能可貴,終能圓滿完成任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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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6條,「其他優良事蹟」的情事內容包括以下各項: (一)拒絕賄賂或請託關說,表現為堅決拒絕接受賄賂或請託,展現出道德高尚的態度和操守,可作為司法人員的榜樣。 (二)達到連續三年的辦案成績優異,並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出勤恪、廉潔的品質,具體展現出出色的成績和表現。 (三)一年到頭勤奮、忠於職守,並且能夠任勞任怨,不求聞達,具有一般榜樣的服務態度和精神。 (四)在惡劣的環境下,冒險從事公務,能夠完全而順利地完成任務,被認為是難能可貴的。 舉例來說,根據法律資料,若一名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拒絕接受他人的賄賂或請託關說,並表現出堅持操守和高尚道德的態度,這樣的行為即可認定為「其他優良事蹟」之一,有助於該法官獲得相關獎勵或榮譽。同樣地,如果一位法官在連續三年內展現出優異的辦案成績,並且以勤奮謹慎、廉正為特點,這樣的表現也符合「其他優良事蹟」之一。此外,如果一位法官在困難的環境下冒險履行職務,並成功地完成任務,這樣的行為也可以被視為「其他優良事蹟」的一部分。諸如此類的優良行為,根據司法院相關法規,可以作為法官所應具備的條件之一,並可能獲得該機構的獎勵或肯定。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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