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其他特殊功績」之情事,包含下列各款在內: (一)策劃或執行司法行政重大興革方案或政策,功績卓著者。 (二)辦理重大案件或繁劇工作,竭智盡力,終底於成,績效特優者。 (三)對於司法業務之改革與創新,提出具有重大價值之方案、計畫或報告,經採行績效彰著者。 (四)承辦重大案件,堅持立場,不屈不撓,毅然維護審判獨立,增進司法信譽者。
五、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其他特殊功績」之情事,包含下列各款在內: (一)策劃或執行司法行政重大興革方案或政策,功績卓著者。 (二)辦理重大案件或繁劇工作,竭智盡力,終底於成,績效特優者。 (三)對於司法業務之改革與創新,提出具有重大價值之方案、計畫或報告,經採行績效彰著者。 (四)承辦重大案件,堅持立場,不屈不撓,毅然維護審判獨立,增進司法信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