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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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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已死亡人員追贈獎章,由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如該親屬因故無法代領,由請頒機關派員持送其親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4條,若要追贈獎章給已死亡的人員,應由其配偶或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的順序之親屬代領。如果該親屬因故無法代領,應由請頒機關派員去送給其親屬。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民93年5月18日司法院院會通過)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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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對已死亡人員追贈獎章,由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如該親屬因故無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