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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對已死亡人員追贈獎章,由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如該親屬因故無法代領,由請頒機關派員持送其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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