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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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已死亡人員追贈獎章,由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如該親屬因故無法代領,由請頒機關派員持送其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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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4條,若要追贈獎章給已死亡的人員,應由其配偶或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的順序之親屬代領。如果該親屬因故無法代領,應由請頒機關派員去送給其親屬。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民93年5月18日司法院院會通過)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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