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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各機關請頒功績或楷模獎章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院長,由臺灣高等法院報請本院頒。其他機關首長及本院職員,由本院辦理核頒。 (二)前款以外人員,由其服務機關層報本院核頒。 (三)同一事由有數人合於請頒功績或楷模獎章時,各機關應併案一次請頒;請獎人員屬同一請頒機關者,由事件發生機關之共同主管機關或該事件之主管機關請頒。 各機關請頒前項獎章,應於事實確定後三十日內填具請頒功績或楷模獎章事實表(同獎章條例施行細則附表一)一式四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層報本院核頒。獲頒者,由本院送銓敘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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