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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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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請頒功績或楷模獎章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院長,由臺灣高等法院報請本院頒。其他機關首長及本院職員,由本院辦理核頒。 (二)前款以外人員,由其服務機關層報本院核頒。 (三)同一事由有數人合於請頒功績或楷模獎章時,各機關應併案一次請頒;請獎人員屬同一請頒機關者,由事件發生機關之共同主管機關或該事件之主管機關請頒。 各機關請頒前項獎章,應於事實確定後三十日內填具請頒功績或楷模獎章事實表(同獎章條例施行細則附表一)一式四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層報本院核頒。獲頒者,由本院送銓敘部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8條的規定,授予功績或楷模獎章的案件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院長,由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頒。其他機關首長及司法院職員,由司法院自行核頒。 2. 非前述機關人員,由其所屬服務機關向司法院申請核頒。 3. 當同一事件有數人符合請頒功績或楷模獎章的資格時,各機關應一併申請頒發;如果申請獎勵的人員不屬於同一機關,則由事件發生機關的共同主管機關或該事件的主管機關申請頒發。 申請頒發前述獎章的各機關應在確定事實後三十日內填寫請頒功績或楷模獎章事實表(附表一),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核頒。獲頒者將由司法院提交銓敘部登記。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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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法規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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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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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各機關請頒功績或楷模獎章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院長,由臺灣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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