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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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依規定繳還或註銷獎章時,應將獎章(本章、小型獎章、章盒)及證書一併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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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21 條,當有需要繳還或註銷獎章時,應將獎章及其相關的證書一併繳回。具體操作細節可以參考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相關的作業規定和程序。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獎章的正確運用和保管。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一位人員因犯罪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被撤銷獎章時,該人員需要將獎章和證書退還給相關的機關。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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