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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肆、其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其他

十八、各機關人事單位對已獲頒獎章人員,應於個人資料中確實記載,以免因漏登或人事異動造成重複請頒或漏頒情事。

十九、各機關申請補發獎章或證書時,應敘明本院原核定日期文號。

二十、各機關請頒獎章如有不實,除追繳獎章外,有關人員依情節議處,並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辦理。如涉及刑責,應另案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二十一、依規定繳還或註銷獎章時,應將獎章(本章、小型獎章、章盒)及證書一併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