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各機關人事單位對已獲頒獎章人員,應於個人資料中確實記載,以免因漏登或人事異動造成重複請頒或漏頒情事。
十九、各機關申請補發獎章或證書時,應敘明本院原核定日期文號。
二十、各機關請頒獎章如有不實,除追繳獎章外,有關人員依情節議處,並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如涉及刑責,應另案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二十一、依規定繳還或註銷獎章時,應將獎章(本章、小型獎章、章盒)及證書一併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