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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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轉任人員因服務機關年度考績(成)、成績考核(以下簡稱考績)起算日期規定不同,致轉任年度無考績者,如於轉任年度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得視為成績優良併計請頒,並於請頒名冊備註欄敘明「○年○月○日自○機關(學校)調任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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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了轉任人員的考績起算日期規定不同的情況下,如果轉任年度沒有考績,但在該年度沒有受到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中記大過的處分,可以視為成績優良並計入請頒獎章的考量中。在請頒名冊的備註欄中應該註明「○年○月○日自○機關(學校)調任現職」。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12 條《司法院臺開字第 1094013809 號公告》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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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