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轉任人員因服務機關年度考績(成)、成績考核(以下簡稱考績)起算日期規定不同,致轉任年度無考績者,如於轉任年度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得視為成績優良併計請頒,並於請頒名冊備註欄敘明「○年○月○日自○機關(學校)調任現職」。
十二、轉任人員因服務機關年度考績(成)、成績考核(以下簡稱考績)起算日期規定不同,致轉任年度無考績者,如於轉任年度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得視為成績優良併計請頒,並於請頒名冊備註欄敘明「○年○月○日自○機關(學校)調任現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