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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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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轉任人員因服務機關年度考績(成)、成績考(以下簡稱考績)起算日期規定不同,致轉任年度無考績者,如於轉任年度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得視為成績優良併計請頒,並於請頒名冊備註欄敘明「○年○月○日自○機關(學校)調任現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了轉任人員的考績起算日期規定不同的情況下,如果轉任年度沒有考績,但在該年度沒有受到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中記大過的處分,可以視為成績優良並計入請頒獎章的考量中。在請頒名冊的備註欄中應該註明「○年○月○日自○機關(學校)調任現職」。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12 條《司法院臺開字第 1094013809 號公告》

  • 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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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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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十二、轉任人員因服務機關年度考績(成)、成績考核(以下簡稱考績)起算日期規定不同,致轉任年度無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