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參、請頒服務獎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請頒服務獎章之案件,由服務機關填具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如附表)並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層報本院核定。
十、公務人員於退休(職)、資遣、辭職後再任者,不得再請頒同等次之服務獎章。
十一、另予考績(成)、成績考核之成績可作為請頒服務獎章之依據。
十二、轉任人員因服務機關年度考績(成)、成績考核(以下簡稱考績)起算日期規定不同,致轉任年度無考績者,如於轉任年度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得視為成績優良併計請頒,並於請頒名冊備註欄敘明「○年○月○日自○機關(學校)調任現職」。
十三、請頒服務獎章名冊「服務年資起訖日期」欄,係自請獎人員任職之當年月起計算至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當年月為止。
十四、請頒服務獎章名冊「請獎期間服務成績」欄,應依以下受獎人適用之考核法令所定等次或成績填列: (一)以良好表示者: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二)以甲、乙等表示者:公務人員考績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廢止之中央銀行人員考核及工作獎金發給辦法、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等。 (三)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表示者: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四)以分數(七十分以上)表示者: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五)以服務成績優良表示者:大專院校校長、教師或其他依規定不辦理考績之人員等。
十五、請獎年資中因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致未具考績或考績未達服務成績優良者,應於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內扣除無考績或考績未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度,並於「備註」欄敘明原因。
十六、請獎年資中如有法定原因以致未辦考績者,應於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備註」欄敘明其原因,如「雇員升委任」等。
十七、對於符合請頒獎章人員,因故未於規定時間辦理請頒者,應於層報本院補頒時,將補頒原因於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備註」欄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