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執行本院文書科影印室各項安全及公務機密維護事項,防止送印資料外洩、遺失,衍生不良影響,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6.20
廢臺灣高等法院影印室安全及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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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施要領:
(一) 影印室應由文書科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二) 影印室應設「進出人員登記簿」,加強門禁管制,對於非業務相關人員管制進出影印室。
(三) 影印室對各單位送印之非機密資料應留存乙份,載明資料名稱、送印人、印畢時間,並按科室別存留三個月,俾便查考。
(四) 影印室應加強各項防火、防盜等安全維護設施,錯印資料不得任意丟棄,應使用碎紙機銷燬,政風室得會同相關科室不定時實施檢查。
(五) 影印室上班時間應派員全程留守,下班時應關鎖機具門窗,確認後始得離開。
(六) 各單位送印之文書除屬機密性資料,得在複印室人員指導下由送印人操作外,其餘文件均應由複印室人員操作。
(七) 各單位送印資料完成複印後應確實清點數量,慎防文件散失情事。
三 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四 本注意事項陳 院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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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影印室安全及機密維護注意事項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6.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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