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伍 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伍 管理
三十、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 (審判長) 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三十一、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法官得與其聯絡之狀態。
三十二、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 (審判長) 。
三十三、院長或庭長 (審判長) 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