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院長或庭長 (審判長) 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