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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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院長或庭長 (審判長) 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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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33條的規定,該條主要涉及法官助理業務量的管理。根據該條,法院院長或庭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的業務量,如果發現業務量過低,應通知該法官助理改善情況。如果法官助理未能改善,院長或庭長應將該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法官助理在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量很少,院長或庭長會提醒該法官助理要增加業務量。如果法官助理沒有改善,院長或庭長可能會將他調派到其他法官那裡協助處理案件,同時將他列為受協助較後順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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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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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