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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二、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 (審判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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