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2 條
快速跳轉
三十二、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 (審判長)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32條,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時,除了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還應該向法官或庭長(審判長)報告。具體來說,他們需要將請假事由和期間向法官或庭長提報並獲得批准。這樣可以讓上級機構及時了解法官助理的工作狀況,並且安排相應的代理或調整工作安排。例如,如果法官助理因病請假一週,他們需要填寫假單,並向法官或庭長報告自己的假期和病情。然後,法官或庭長會審核並批准這個請假請求,並相應地調整法庭的工作安排。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