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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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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 (審判長)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32條,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時,除了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還應該向法官或庭長(審判長)報告。具體來說,他們需要將請假事由和期間向法官或庭長提報並獲得批准。這樣可以讓上級機構及時了解法官助理的工作狀況,並且安排相應的代理或調整工作安排。例如,如果法官助理因病請假一週,他們需要填寫假單,並向法官或庭長報告自己的假期和病情。然後,法官或庭長會審核並批准這個請假請求,並相應地調整法庭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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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32 條規定:「三十二、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 (審判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