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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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法官得與其聯絡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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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31條,法官助理在每一上班日上午應向法官報告工作進度及接受工作指示。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助理能隨時與法官保持聯絡,以便有效執行工作。例如,如果有重要文件需要法官助理處理,法官可以在早晨與其聯絡並向其提供工作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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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