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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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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法官得與其聯絡之狀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31條,法官助理在每一上班日上午應向法官報告工作進度及接受工作指示。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助理能隨時與法官保持聯絡,以便有效執行工作。例如,如果有重要文件需要法官助理處理,法官可以在早晨與其聯絡並向其提供工作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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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