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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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 (審判長) 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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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法院的法官助理具有以下的業務事項管理和行政事項管理職責。 根據『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30條,法官助理的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負責管理。這包括法官助理在訴訟案件程序中的審查、法律問題的分析、資料的蒐集等事務。庭長(審判長)或法官應對法官助理的業務事項進行監督與指導,確保其工作的正確執行。 至於行政事項的管理,根據前述法規,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的人負責。法院可根據需要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的管理工作。 總結而言,法官助理在法院工作中有業務事項和行政事項兩方面的責任。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管理,包括訴訟案件程序的審查、法律問題的分析和資料的蒐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的人管理,必要時法院也可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來協助行政事項的管理。以上解釋參考了『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的相關規定。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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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