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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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及平衡其工作量,各法院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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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29條,為了妥善運用法官助理的協助,並平衡其工作量,各級法院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輪調。這意味著法官助理可能會被調派到不同的工作岗位,以滿足法院的需求。這可以保證法官助理在各項工作中起到更好的協助作用,并確保其工作負荷的平衡。舉個例子,假設一個法院的某個部門需要更多的法官助理協助處理案件,其他部門則能夠調派一些法官助理到該部門,以平衡各個部門的工作量。這樣可以確保法院的運作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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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