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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及平衡其工作量,各法院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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