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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各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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