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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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各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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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28條,各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的工作量。如果某位法官助理所處理的業務在當月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的二分之一,法院應該重新檢討該法官助理的適任性,或者將其改派為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法官助理的工作量合理且符合法院的需求,並確保每位法官助理能夠有效地協助審理案件。根據這條規定,法院應該定期進行評估,以確保法官助理的工作負荷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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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