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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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各級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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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27條,法官助理的工作應該進行點計量化,具體的點計標準由各級法院自行訂定後,需向司法院報備核備。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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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