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二十六、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呈報。法官、庭長 (審判長) 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法院對於法官助理的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有相關要點規定,其中第26條規定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呈報。法官、庭長(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 這表示法官助理在執行工作時,需要記錄每天的工作內容至工作日誌,並於每月製作月報表,然後在下個月的五日前提交。法官、庭長(審判長)及院長需要對這些記錄進行詳細審核,然後提交給研考科進行統計。 參考資料: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26條 (最新)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