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肆 業務
>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二十六、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呈報。法官、庭長 (審判長) 及院長應切實審
核
後,送研考科統計。
找編章節
壹 總則 §1
開新分頁
貳 遴聘 §3
開新分頁
參 訓練 §14
開新分頁
肆 業務 §18
開新分頁
伍 管理 §30
開新分頁
陸 考核 §3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