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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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法院應提供業務手冊,供法官助理參考使用,其製作機關如下: (一)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製作。 (二)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統籌製作。 (三) 高等行政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統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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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25 條規定,各法院應提供業務手冊供法官助理參考使用。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需自行製作業務手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則由臺灣高等法院統籌製作,而高等行政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統籌製作。根據該規定,各級法院必須提供業務手冊給法官助理參考,以便他們在執行業務時能夠有所依據。這些手冊的製作由相應的法院負責,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製作手冊,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則由臺灣高等法院統籌製作,高等行政法院則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統籌製作。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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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