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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各法院應提供業務手冊,供法官助理參考使用,其製作機關如下: (一)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製作。 (二)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統籌製作。 (三) 高等行政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統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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