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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四、院長、庭長 (審判長) 、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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