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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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院長、庭長 (審判長) 、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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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來看,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34條是關於法院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應對法官助理的業務和差勤狀況進行監督和督導責任的條款。根據這一條款,這些上級人員應該監督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現和出缺勤情況。具體而言,院長、庭長、法官和書記官長可能需要進行定期的評估,以確保法官助理的工作符合標準並處理好日常工作事務。然而,具體的評估和監督細節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引用的相關法律文件或相關指導方針。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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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