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之。 高等法院或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 (少年) 法院法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