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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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高等法院或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 (少年) 法院法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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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35條的規定,司法院在業務視導時需了解法官助理的業務情況,並可以臨時指定法院進行考核。高等法院或分院則需要定期視導轄區的地方法院或少年法院的法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呈報給司法院備查。 參考資料:《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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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