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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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法官助理在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參酌庭長 (審判長) 、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 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屬法官助理之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並視其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 各法院對於前項解聘、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之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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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的「法官助理在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參酌庭長 (審判長) 、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屬法官助理之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並視其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各法院對於前項解聘、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之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的描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助理在所屬法院服務一年後,每年底將綜合評估個人的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以及差勤狀況進行初步評估。每年底的年終考核將檢視法官助理的業務狀況和適任性。根據評估結果,可能會進行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解聘或者不予續聘。 2. 解聘程序:對於解聘或因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的法官助理,法院應召開考績委員會進行審查後進行相應的解聘。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以上結論基於資料中的描述而得出,並參考了資料中提到的相關法規、考核程序和解聘程序。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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