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法官助理在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參酌庭長 (審判長) 、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 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屬法官助理之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並視其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 各法院對於前項解聘、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之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