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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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法官助理由聘用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甲等:晉一階。 乙等:不晉階。 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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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37條,法官助理的工作績效將由聘用法院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會根據以下的規定來調整他們的報酬: - 獲得甲等評價的法官助理將會有升階的機會。 - 獲得乙等評價的法官助理將不會升階。 - 獲得丙等評價的法官助理將不會被續聘。 在進行考核時,甲等人數的比例將參照公務人員的辦法進行考量。具體的考核標準和流程可能需要參考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的相關規定。
- 核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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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