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陸 考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陸 考核
三十四、院長、庭長 (審判長) 、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三十五、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高等法院或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 (少年) 法院法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三十六、法官助理在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參酌庭長 (審判長) 、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 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屬法官助理之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並視其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 各法院對於前項解聘、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之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十七、法官助理由聘用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甲等:晉一階。 乙等:不晉階。 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