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說 明││地│目│ ││類│ │ ││別│ │ │├─┼─┼──────────────────────────┤│建│建│房屋及附屬之庭院均屬之。 ││築├─┼──────────────────────────┤│用│雜│自來水用地、運動場、紀念碑、練兵場、射擊場、飛機場、││地│ │砲臺等用地、及其他不屬於各地目之土地均屬之。 ││ ├─┼──────────────────────────┤│ │祠│祠庵、寺院、佛堂、神社、教務所及說教所等均屬之。但兼││ │ │用住宅者不在此限。 ││ ├─┼──────────────────────────┤│ │鐵│車站、車庫、貨物等及在車站內之站長、車長之宿舍均屬之││ │ │。 ││ ├─┼──────────────────────────┤│ │公│公園用地。 ││ ├─┼──────────────────────────┤│ │墓│墳墓用地。 │├─┼─┼──────────────────────────┤│直│田│水田用地。 ││接├─┼──────────────────────────┤│生│旱│旱田用地。 ││產├─┼──────────────────────────┤│用│林│林地、林山均屬之。 ││地├─┼──────────────────────────┤│ │養│魚池。 ││ ├─┼──────────────────────────┤│ │牧│畜牧用地。 ││ ├─┼──────────────────────────┤│ │礦│礦泉地,但限於湧泉口及其維持上必要之區域。 ││ ├─┼──────────────────────────┤│ │鹽│製鹽用地。 ││ ├─┼──────────────────────────┤│ │池│池糖。 │├─┼─┼──────────────────────────┤│交│道│公路、街道、街巷、村道、小徑等公用或共用之輕便鐵道線││通│ │路均屬之。 ││水├─┼──────────────────────────┤│利│線│鐵道路線用地。 ││用├─┼──────────────────────────┤│地│水│埤圳用地。 ││ ├─┼──────────────────────────┤│ │溜│灌溉用之塘湖、沼澤。 ││ ├─┼──────────────────────────┤│ │溝│一切溝渠及運河屬之。 │├─┼─┼──────────────────────────┤│其│堤│堤防用地。 ││他├─┼──────────────────────────┤│用│原│荒蕪未經利用及已墾復荒之土地均屬之。 ││地│ │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36.07.28
臺灣省土地地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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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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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土地地目明細表全文共 1 條,最新異動日為 36.07.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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