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土地地目明細表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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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說 明││地│目│ ││類│ │ ││別│ │ │├─┼─┼──────────────────────────┤│建│建│房屋及附屬之庭院均屬之。 ││築├─┼──────────────────────────┤│用│雜│自來水用地、運動場、紀念碑、練兵場、射擊場、飛機場、││地│ │砲臺等用地、及其他不屬於各地目之土地均屬之。 ││ ├─┼──────────────────────────┤│ │祠│祠庵、寺院、佛堂、神社、教務所及說教所等均屬之。但兼││ │ │用住宅者不在此限。 ││ ├─┼──────────────────────────┤│ │鐵│車站、車庫、貨物等及在車站內之站長、車長之宿舍均屬之││ │ │。 ││ ├─┼──────────────────────────┤│ │公│公園用地。 ││ ├─┼──────────────────────────┤│ │墓│墳墓用地。 │├─┼─┼──────────────────────────┤│直│田│水田用地。 ││接├─┼──────────────────────────┤│生│旱│旱田用地。 ││產├─┼──────────────────────────┤│用│林│林地、林山均屬之。 ││地├─┼──────────────────────────┤│ │養│魚池。 ││ ├─┼──────────────────────────┤│ │牧│畜牧用地。 ││ ├─┼──────────────────────────┤│ │礦│礦泉地,但限於湧泉口及其維持上必要之區域。 ││ ├─┼──────────────────────────┤│ │鹽│製鹽用地。 ││ ├─┼──────────────────────────┤│ │池│池糖。 │├─┼─┼──────────────────────────┤│交│道│公路、街道、街巷、村道、小徑等公用或共用之輕便鐵道線││通│ │路均屬之。 ││水├─┼──────────────────────────┤│利│線│鐵道路線用地。 ││用├─┼──────────────────────────┤│地│水│埤圳用地。 ││ ├─┼──────────────────────────┤│ │溜│灌溉用之塘湖、沼澤。 ││ ├─┼──────────────────────────┤│ │溝│一切溝渠及運河屬之。 │├─┼─┼──────────────────────────┤│其│堤│堤防用地。 ││他├─┼──────────────────────────┤│用│原│荒蕪未經利用及已墾復荒之土地均屬之。 ││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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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土地地目明細表第1條的解釋,以下是各項土地分類的說明: 1. 建築用地:包括房屋及其附屬庭院。 2. 雜用地:包括自來水用地、運動場、紀念碑、練兵場、射擊場、飛機場、砲臺等其他不屬於各地目之土地。 3. 祠廟用地:包括祠庵、寺院、佛堂、神社、教務所及說教所等。唯併用作住宅的不在此限。 4. 鐵道用地:包括車站、車庫、貨物等,以及車站內的站長和車長的宿舍。 5. 公園用地:指公園所使用的土地。 6. 墓地:指用於埋葬墳墓的土地。 7. 直接生產用地:包括水田、旱田、林地、養魚池、畜牧用地。 8. 礦泉地:指特定的區域,包括湧泉口及其維持上必要之區域。 9. 鹽田用地:指用於製鹽的土地。 10. 池糖:指池糖用地。 11. 公共交通道路:包括公路、街道、街巷、村道、小徑,以及公用或共用的輕便鐵道線路。 12. 水利用地:包括水利線路用地、埤圳用地、灌溉用之塘湖、沼澤、溝渠及運河。 13. 堤防用地:指用於堤防的土地。 14. 其他用地:包括荒蕪未經利用及已墾復荒之土地。 這些土地分類的說明是根據臺灣省土地地目明細表第1條的規定。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如果一塊土地被劃分為「祠廟用地」,那麼在這塊土地上建造的祠廟、寺院、佛堂、神社、教務所或說教所等都屬於祠廟用地的範疇。但如果這塊土地同時被用作住宅,則不符合祠廟用地的定義。
- 地目名詞
- 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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