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獎勵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臺灣高等法院為節省司法資源,並落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次解決當事人間民、刑事爭訟之良法美意,特制定本要點。
二、刑事庭法官於刑事案件終結時,併就該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下簡稱附帶民訴)為實體裁判者,其終結之附帶民事折抵上訴字案件一件。但每一刑事案件,只能折抵上訴字案件一件。
三、對附帶民訴自為實體判決及和解績效優良之刑事庭法官,給予適當獎勵。
四、統計室應統計刑事庭法官就附帶民訴自為實體判決之數量,據以檢討民、刑事庭法官工作量,適度調整司法事務分配,平衡民、刑事庭法官工作負擔。
五、附帶民訴移送民事庭之裁定,由法官會議按季檢討其妥當性,提供法官參考,期藉由法官自律之方式,發揮督促法官審慎、嚴謹裁定移送民事庭之功能。
六、刑事庭法官辦理附帶民訴之績效,列為其申請改辦民事審判之重要參考標準之一。
七、刑事案件及附帶民訴判決,併經上級審撤銷時,於計算本院職務評定參考資料時,不列計其一併被撤銷之附帶民訴。
八、各股自為判決與裁定移送民事庭件數,列為庭長(審判長)及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
九、擬定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否繁雜之標準」,供法官參考。
十、擬定附件二附帶民訴判決參考例稿,供法官製作判決時參考。
十一、本實施要點奉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