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獎勵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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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庭法官於刑事案件終結時,併就該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下簡稱附帶民訴)為實體裁判者,其終結之附帶民事折抵上訴字案件一件。但每一刑事案件,只能折抵上訴字案件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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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獎勵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實施要點第2條的規定,刑事庭法官在刑事案件終結時,如果同時涉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就該案件進行實體裁判。這指的是法官可以在刑事案件結束時直接做出判決,而不需要另外移送給民事庭審理。這條規定還提到如果全案和解成立,也同樣可以進行實體裁判。然而,每個刑事案件只能折抵一件上訴字案件,也就是說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只能有一個上訴的機會。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獎勵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實施要點第2條
- 刑事案件名詞
- 實體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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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