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獎勵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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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刑事案件及附帶民訴判決,併經上級審撤銷時,於計算本院職務評定參考資料時,不列計其一併被撤銷之附帶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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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案例和法條,臺灣高等法院獎勵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如果該案件判決被上級審撤銷,則該案件不會計算在該法官的職務評定參考資料中。也就是說,如果判決被上級法院撤銷,相應的附帶民事訴訟也會被視為無效。 根據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獎勵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實施要點》第7條之意旨,這一規定旨在避免刑事庭法官在處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受到因判決撤銷而產生的負面評價影響。該規定確保法官在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能夠依法獨立處理和作出實體判決,且不會因該案件判決被撤銷而影響其職務評定。 作為進一步說明,該規定是基於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的法律依據,該法條指出,如果法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則該審判僅涉及實體上的審判而已,並未規定判決的法律效力或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方式。因此,高等法院根據自身的裁判權和解釋權制定了相關要點,以使法官能夠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能夠更加獨立和公正。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獎勵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實施要點
- 刑事案件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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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