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獎勵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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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統計室應統計刑事庭法官就附帶民訴自為實體判決之數量,據以檢討民、刑事庭法官工作量,適度調整司法事務分配,平衡民、刑事庭法官工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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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獎勵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實施要點第4條,統計室應統計刑事庭法官就附帶民訴自為實體判決之數量,以便檢討民、刑事庭法官的工作量,並適度調整司法事務分配,以平衡民、刑事庭法官的工作負擔。這表示法院統計刑事庭法官處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並自行作出判決的次數,並以此數量為基礎來評估和調整法官的工作負擔。如果統計數字顯示某些法官處理了大量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能需要分配更多的法官來平衡工作量。
- 實體判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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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