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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參、立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立案

十三、檔案管理人員應依下列原則,查檢檔案分類之正確性。 (一)檔案如有專屬類目可予歸屬時,應歸入該專屬類目;如無專屬目錄,應視其性質分入較適當之類目。 (二)凡案件涉及二類目以上者,應依重要及具體等特性,分入適當之類目,或最主要事由所屬類目;並得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相關欄位註記之。 (三)同一案卷之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

十四、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檔案內容,將性質相同或案情關聯之檔案,併於同一案名處理;無前案可併者,則立新案,並依下列原則賦予簡要案名。 (一)重要案件,應以一事一案為原則。 (二)案名應能涵蓋檔案既有內容及未來發展情形。 (三)案名除力求適切外,並應註入辦理年度,以利檔案運用與管理。(四)案情單純性質相同者,得併為一綜合性案名。 (五)同一分類號案件過多時,得依案情性質、地域、時間等,分立數個案名。

十五、檔案之檔號,包括檔案年度號(Year Number) 、分類號(Class-ification Number)、案次號(Folder Number) 、卷次號(Vol-ume Number)及目次號(Item Number) ,並依下列原則編列之。(一)年度號:指案件起始之年份號碼;案件如有跨越二個年度以上之相關文件者,其年度號應以第一件文件產生之年度為準。 (二)分類號:指代表檔案分類表所載類目名稱之文字、數字或其組合,用以集中相同性質之檔案,並說明檔案之排列順序及位置。 (三)案次號:指區分同分類號不同案次之號碼;依立案先後順序賦予之,使同一分類號不同案名之檔案,其排列有所區別。 (四)卷次號:指區分同案次號不同卷次之號碼;同一案情之案卷內容件數過多時,得視實際情形分立數卷,並依序編號。 (五)目次卷:指區分同卷次號不同案件之號碼;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賦予之,用以表示同一檔案卷夾內各件檔案之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