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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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檔案內容,將性質相同或案情關聯之檔案,併於同一案名處理;無前案可併者,則立新案,並依下列原則賦予簡要案名。 (一)重要案件,應以一事一案為原則。 (二)案名應能涵蓋檔案既有內容及未來發展情形。 (三)案名除力求適切外,並應註入辦理年度,以利檔案運用與管理。(四)案情單純性質相同者,得併為一綜合性案名。 (五)同一分類號案件過多時,得依案情性質、地域、時間等,分立數個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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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檔案管理人員應根據檔案內容將性質相同或案情關聯的檔案併成同一案名處理,或者如果沒有可併入的前案,則應立新案。以下是對該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1. 重要案件應以一事一案為原則:此條要求將重要案件視為獨立案件處理,不得併入其他案件。例如,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應被視為獨立案件處理,以確保案件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得到充分考慮。 2. 案名應能涵蓋檔案既有內容及未來發展情形:這條規定要求案名能夠全面涵蓋檔案的內容和未來的發展情況。例如,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多個被告人和多項罪行,案名應該能夠包括所有相關的內容和發展。 3. 案名除力求適切外,並應註入辦理年度,以利檔案運用與管理:這條規定要求案名除了要合適外,還應該包含辦理案件的年份。這樣做可以幫助檔案的使用和管理。例如,如果一個案件是在2021年辦理的,案名應該包含該年份以區分不同年份的案件。 4. 案情單純性質相同者,得併為一綜合性案名:這條規定允許將案情單純且性質相同的案件併為一個綜合性案名。例如,如果有多個涉及小額販毒的案件,且案情相似,可以將它們併入一個綜合性案名以簡化檔案管理和處理程序。 5. 同一分類號案件過多時,得依案情性質、地域、時間等,分立數個案名:當同一分類號的案件過多時,可以根據案情性質、地域、時間等因素,分立數個案名。這樣做可以更好地組織和管理大量的相似案件。例如,如果一個地區涉及太多的交通違規案件,可以根據案情性質或地理位置將它們分立爲數個案名,以方便管理。 以上是對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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