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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檔案內容,將性質相同或案情關聯之檔案,併於同一案名處理;無前案可併者,則立新案,並依下列原則賦予簡要案名。 (一)重要案件,應以一事一案為原則。 (二)案名應能涵蓋檔案既有內容及未來發展情形。 (三)案名除力求適切外,並應註入辦理年度,以利檔案運用與管理。(四)案情單純性質相同者,得併為一綜合性案名。 (五)同一分類號案件過多時,得依案情性質、地域、時間等,分立數個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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