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檔案管理人員應依下列原則,查檢檔案分類之正確性。 (一)檔案如有專屬類目可予歸屬時,應歸入該專屬類目;如無專屬目錄,應視其性質分入較適當之類目。 (二)凡案件涉及二類目以上者,應依重要及具體等特性,分入適當之類目,或最主要事由所屬類目;並得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相關欄位註記之。 (三)同一案卷之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
十三、檔案管理人員應依下列原則,查檢檔案分類之正確性。 (一)檔案如有專屬類目可予歸屬時,應歸入該專屬類目;如無專屬目錄,應視其性質分入較適當之類目。 (二)凡案件涉及二類目以上者,應依重要及具體等特性,分入適當之類目,或最主要事由所屬類目;並得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相關欄位註記之。 (三)同一案卷之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