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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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檔案管理人員應依下列原則,查檢檔案分類之正確性。 (一)檔案如有專屬類目可予歸屬時,應歸入該專屬類目;如無專屬目錄,應視其性質分入較適當之類目。 (二)凡案件涉及二類目以上者,應依重要及具體等特性,分入適當之類目,或最主要事由所屬類目;並得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相關欄位註記之。 (三)同一案卷之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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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檔案管理人員在查檢檔案分類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如果檔案有專屬的類目可歸屬,則應將其歸入該專屬類目;如果沒有專屬的目錄,則應根據其性質分入最適當的類目。 根據檔案法第2條第2款,檔案指的是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的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政府資訊則指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各種媒介物中的訊息。由於檔案是政府資訊的一部分,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22號判決意旨、法務部95年3月16日法律決字第0950009957號函釋,當適用檔案法的規定和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發生競合時,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的規定。 (二)如果案件涉及兩個以上的類目,應根據案件的重要性和具體性等特性,分入最適當的類目,或者分入最主要事由所屬的類目;並且可以在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的相關欄位作註記。 根據最高法院100年度行政訴訟判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對於個人資訊的公開,必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的要件,即必須基於公益之必要、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或經當事人的同意,始得進行公開。因此,請求公開個人資訊的人必須證明其請求公開的個人資訊符合上述法條的要件,否則不得公開。 (三)同一案卷的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 根據檔案法第29條授權訂定的《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檔案法第2條第2款所指的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的是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的各類記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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