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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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敘明理由,退回承辦人員補正。 (一)案件(含附件)污損或其內容不明、不全者。 (二)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或未完成電子憑證簽章補簽。 (三)案件未依規定編寫頁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四)案件(文稿)逾二頁以上,未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者;但公文之附件,不包括之。 (五)案件與歸檔清單之次序及登載不符者。 (六)案件不以原件歸檔者。 (七)永久保存案卷未去除金屬物、卷宗之封面及封底未使用白厚紙張、未以棉麻繩、紙釘、塑膠釘或其他不損壞檔案之材質裝訂封卷、文件未符合公文用紙規格及卷內有特殊媒體附件未拆離註記另存者。 (八)定期保存案卷之文件未符合公文用紙規格及卷內有特殊媒體附件未拆離註記另存者。 前項情形第一款經承辦人員查明補註蓋章,並由該單位主管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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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規定了歸檔案件的情形以及相對應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案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員補正並在歸檔清單上註記其原因及日期: 1. 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明、不全; 2. 案件未經呈核或呈核不完; 3. 案件未依規定編寫頁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4. 案件(文稿)超過兩頁,未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但公文之附件不包括在內; 5. 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 6. 案件未以原件歸檔。 當案件出現上述情形時,承辦人員查明後需補註蓋章,經該單位主管核可後,將原案連同補正後的資料一併歸檔備查。
- 逾名詞
- 蓋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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