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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為一者,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員補正,並於歸檔清單上註記其原因及日期。 (一)案件污損或其內容不明、不全者。 (二)案件未經呈或呈核不完者。 (三)案件未依規定編寫頁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四)案件(文稿)逾二頁以上,未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者;但公文之附件,不包括之。 (五)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六)案件不以原件歸檔者。 前項情形經承辦人員查明補註蓋章,並由該單位主管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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