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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歸檔案件有下列不得歸檔之物品者,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員處理。 (一)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及案內剩餘或贅繳之郵票。 (二)民、刑事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其他屬以上各款物品,經簽奉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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