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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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歸檔案件有下列不得歸檔之物品者,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員處理。 (一)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及案內剩餘或贅繳之郵票。 (二)民、刑事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其他非屬以上各款物品,經簽奉核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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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了不得歸檔的物品,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員處理。根據該條的不同款項,以下是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和相關範例: (一)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及案內剩餘或贅繳之郵票。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範例:如果案件中有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在歸檔程序中應退還給承辦人處理。 (二)民、刑事訴訟有關物證。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範例:如果案件中有與民事或刑事訴訟相關的物證,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處理。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範例:如果案件中有涉及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和公共安全的物品,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處理。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範例:如果案件中有易變質的物品,且不適合長期保存,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處理。 (五)其他非屬以上各款物品,經簽奉核可者。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範例:如果案件中有其他不屬於以上款項的物品,但在經簽奉核可的情況下可以歸檔,檔案管理人員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理。
- 物證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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