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三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 23–24共 2 條
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內執行拆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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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4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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