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3條,如果施工中的違章建築不符合該規則中的拍照列管規定,且無法補辦建築執照,但為了防止犯罪或危害的發生,或是避免急迫危險的情況,有必要進行即時處置,則應當進行即時強制拆除。 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 (2018). 違章建築最新版本 正式公告. 線上提供: https://council.fgs.org.tw/download/files/%E9%81%95%E7%AB%A0%E5%BB%BA%E7%AF%89%2020181207%20%E5%85%AC%E5%B8%83.pdf 範例: 若在施工中的違章建築不符合拍照列管規定,且無法補辦建築執照,但由於違建的存在有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急迫危險,例如建築物倒塌的風險,當局可以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3條的規定,進行即時強制拆除,以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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