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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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