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聯合國大會於西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於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正式生效。本總統茲依照中華民國(臺灣)憲法程序,予以批准,並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名義,接受該公約。為此備具加入書,由本總統署名,鈐蓋國璽,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臺灣)總統 陳水扁
外交部部長 黃志芳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元月二十三日於臺北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1.23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加入書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加入書全文共 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1.2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