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三十二 章 恐嚇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十二 章 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擄人勒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強姦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同謀擄人勒贖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