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三十二 章 恐嚇罪
完整版(預設)
第 三十二 章 恐嚇罪
第 37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第 371 條
擄人勒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第 372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強姦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 373 條
同謀擄人勒贖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74 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 375 條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三十二 章 恐嚇罪」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內文搜尋
編章節定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