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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73 條
同謀擄人勒贖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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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73條,同謀擄人勒贖者將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法條是針對那些與他人合謀擄人並試圖勒贖的行為所制定的,對於這種侵犯人身自由的重大犯罪行為,法律對其給予了嚴厲的刑罰。然而,根據具體的情況不同,判決可以在一年至七年之間。這也意味著,法官會根據犯罪的手段、動機以及造成的傷害程度等因素來決定刑罰的具體長短。 例如,如果有一個案例,其中兩人合謀擄人勒贖,但未實現其目的,法院可能對兩人判處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另一方面,如果同樣的案件中擄人的過程中造成了被害人的重傷或死亡,則法院可能會對犯罪者判處更長的有期徒刑,最高可達七年。 以上回答基於中華民國刑法之法律條文及例子,並提供了對中華民國刑法第373條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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