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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

§ 174–1785

174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175
偽造變造或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176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77
親屬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本章之罪者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