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或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75條是關於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的規定。根據此條,如果有人偽造、變造或湮滅與他人刑事被告案件有關的證據,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保護刑事審判的公正性和證據的真實性。當有人故意偽造、變造或湮滅證據時,從而影響案件的裁決結果,將侵害正確與公正的審判權利。 例如,如果在一個刑事審判中,被告和他的律師故意偽造了一個證人的聲譽證明文件,並將其提交給法庭作為證據。一旦這個偽造的證據被揭穿,這個被告和他的律師可能會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75條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提供的是舊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你需要最新的法規信息,建議參考最新版本的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條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