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八章 累犯
§ 65–68共 4 條
累犯不同一之罪或左列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二次以上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累犯同一之罪或左列同款之罪一次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二次以上者加重本刑一倍
一 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
二 瀆職罪妨害公務罪妨害選舉罪妨害秩序罪
三 脫逃罪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偽證及誣告罪
四 公共危險罪
五 偽造貨幣罪偽造度量衡罪偽造文書印文罪
六 妨害風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七 褻瀆祀典及侵害坟墓屍體罪
八 妨害農工商罪
九 鴉片罪賭博罪
十 殺人罪傷害罪墮胎罪遺棄罪
十一 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
十二 竊盜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侵占罪詐欺及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毀棄損壞罪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
前項之規定於執行完畢或免除後發覺者不適用之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回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