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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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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不同一之罪或左列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二次以上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累犯同一之罪或左列同款之罪一次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二次以上者加重本刑一倍 一 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瀆職罪妨害公務罪妨害選舉罪妨害秩序罪脫逃罪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偽證及誣告罪 四 公共危險罪 五 偽造貨幣罪偽造度量衡罪偽造文書印文罪 六 妨害風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七 褻瀆祀典及侵害坟墓屍體罪 八 妨害農工商罪 九 鴉片罪賭博罪殺人罪傷害罪墮胎罪遺棄罪 十一 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 十二 竊盜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侵占詐欺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毀棄損壞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66條規定,累犯不同一之罪或左列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二次以上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累犯同一之罪或左列同款之罪一次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二次以上者加重本刑一倍。 根據該規定,被告若在同一案件中犯有不同類型的罪行或同一類型罪行的不同款,第一次犯罪時的刑罰將加重本刑三分之一,而在重複犯罪的情況下,則加重本刑二分之一。然而,如果是在同一案件中犯有相同類型的罪行或同一類型罪行的同款,第一次犯罪時的刑罰將加重本刑二分之一,而在重複犯罪的情況下,則加重本刑一倍。 該條的適用範圍包括: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瀆職罪、妨害公務罪、妨害選舉罪、妨害秩序罪、脫逃罪、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偽證及誣告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度量衡罪、偽造文書印文罪、妨害風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褻瀆祀典及侵害坟墓屍體罪、妨害農工商罪、鴉片罪、賭博罪、殺人罪、傷害罪、墮胎罪、遺棄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及海盜罪、侵占罪、詐欺及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毀棄損壞罪等。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一個關於這條法規的範例:如果被告在同一案件中犯有妨害自由罪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不同類型的罪名),第一次犯罪時的刑罰將加重本刑三分之一,而如果被告在同一案件中重複犯同一類型的罪行,比如妨害自由罪(同一類型的罪行),則第一次犯罪時的刑罰將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然而,根據修正後的刑法,上述例子中的刑罰可能有所改變,所以在具體判決時,需要參考新舊法律對被告的利益是否有利的比較適用原則。另外,根據修正後的刑法,法定本刑之最高刑未變,但相關的罰金部分可能會有所改變。詳細的判決結果應該根據具體案例來說明。

  • 累犯名詞
  • 內亂罪名詞
  • 妨害國交罪名詞
  • 瀆職罪名詞
  • 妨害公務罪名詞
  • 妨害秩序罪名詞
  • 脫逃罪名詞
  • 湮滅證據罪名詞
  • 誣告罪名詞
  • 偽造貨幣罪名詞
  • 偽造名詞
  •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名詞
  • 賭博罪名詞
  • 殺人罪名詞
  • 遺棄罪名詞
  • 妨害自由罪名詞
  • 妨害秘密罪名詞
  • 竊盜罪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贓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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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66 條規定:「累犯不同一之罪或左列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二次以上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累犯同一之罪或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