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 前項之規定於執行完畢或免除後發覺者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67 條規定,在裁判確定後發現被告為累犯時,根據前一條(刑法第 66 條)的規定重新確定其刑罰。然而,若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被免除之後才發現被告為累犯,則不適用前述規定。 根據刑法第 66 條,若被告在執行完畢或獲得赦免之前發現有累犯行為,則刑罰將被增加至原刑罰的一半。然而,若是在執行完畢或被免除之後才發現被告為累犯,則不適用此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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