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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68 條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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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舊刑法第68條的規定,累犯規定不適用於在前所犯罪中依照軍法或在外國法院受到裁決的人。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在前一次犯罪中依照軍法或在外國法院受到裁決,那麼他在下一次犯罪時就不會被視為累犯。但是,在修正後的刑法中,已經刪除了這個規定,因此在現行法律下,不論前一次犯罪是在軍法或外國法院受到裁決,只要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會被視為累犯。 針對此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假設某人在外國法院被裁定犯有搶劫罪,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然後這個人在回到台灣後,再次犯了搶劫罪。根據修正前刑法第68條,因為第一次犯罪是在外國法院受到裁決,所以累犯規定不適用於這個人,他在第二次犯罪中不會被視為累犯。然而,根據修正後的刑法,因為刪除了這個規定,這個人將被視為累犯,並根據相關法律受到相應的刑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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