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宣告前犯數罪者併合論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69 條的規定,當判決宣告前的被告犯有多項罪行時,法院可以將這些罪行合併論罪。這表示法院可以將多項犯罪行為視為一起處理,而不是分別宣告不同的刑罰。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刑罰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對被告施以過度重的刑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告人同時犯有盜竊和詐騙兩項罪行,法院可以根據刑法第 69 條的規定,將這兩項罪行合併計算,並宣告一個綜合性的刑罰,而不是分別判處盜竊和詐騙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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