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壞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三十四章 毀棄損壞罪
§ 380–387共 8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鑛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毀損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或致令不堪用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或担負質權或已賃貸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
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八十二條至第三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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