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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三十三章 贓物罪

§ 376–3794

376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377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